(2017)冀0481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卢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在执行陈某某诉卢某某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