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与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5939号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5号41幢附5号-1。经营者:石磊,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寒,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13幢负1-11。法定代表人:邹桦宇。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寒,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邹桦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90066.05元;2.被告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多年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消防材料。2015年12月30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仍欠货款569066.05元。之后原告又供应了21000元的货物。现被告一直未支付上述货款,乃诉至法院。被告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原告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消防材料。2015年12月30日,双方经对账后出具欠款明细,载明被告欠货款519066.05元。在欠款明细中已付款部分载明“委托钢龙代付200000元”。审理中,原告自述由钢龙代付的货款只有150000元,故欠款金额应为569066.05元。对账后,原告再次供货21000元,由此被告共欠款590066.05元。被告陈述只支付了货款150000元,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明细、客户贷记回单、销售清单在案为凭,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同时被告为证明产品质量问题,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要求处理晶彩城项目消防问题的函、首检报告、工程报价清单等证据,但首检报告没有检验机构的盖章,其它两份均是单方出具,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的欠款明细及销售清单等,证明了被告尚欠货款的事实和金额,被告对欠款事实和金额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提交的首检报告没有检验单位的盖章,虽然函件能说明产品存在问题,但被告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也仅是口述在与对方协商,故其因质量问题要求扣减货款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舜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澳特斯阀门经营部货款590066.05元及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5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作清退,该款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敖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