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99号原告:王志斌,男,1954年2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恩愿,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梨园乡后寨村。负责人:李世明职务经理。原告王志斌诉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恩愿已经小麦款还清,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斌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