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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斌与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斌,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999号原告:王志斌,男,1954年2月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李恩愿,男,成年,住濮阳县。被告: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濮阳县梨园乡后寨村。负责人:李世明职务经理。原告王志斌诉李恩愿、濮阳市天成粮食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恩愿已经小麦款还清,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斌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志斌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