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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亮君与孙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423-2号申请执行范亮君,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孙杰英,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执行范亮君与孙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范亮君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孙杰英名下所有的荣威牌CSA71XXAC车牌为豫EJ05**的一辆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杰英名下所有的荣威牌CSA71XXAC车牌为豫EJ05**的一辆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