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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黄荣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黄荣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住邵武市沿山公路月山城南变电站围墙以西。法定代表人:聂家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光,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仔,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上诉人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荣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邵武市盛杰竹制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素珍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