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叶峰诉史金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史金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393号申请执行人叶峰,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史金变,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叶峰诉史金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史金变偿还原告叶峰借款135300元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史金变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峰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金变及其配偶李宝军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