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3670号原告:杨某1,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杨某2由原告杨某1抚养。事实和理由:原告杨某1与被告张某于2012年8月3日通过武昌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婚生子杨某2(××××年××月××日出生)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杨某1每月给付其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杨某2年满18岁为止。现原告杨某1以为了更好地教育小孩为由要求变更其抚养,并要求被告张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表示同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婚生子杨某2由原告杨某1抚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辰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