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340号原告: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西路65号新旅城5幛3单元31层33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423030。法定代表人马妮,公司总经理。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紫金数码园东华合创大夏11层。法定代表人薛向东,公司董事长。原告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总包的“汉中天泽茶城”项目电子监控等项目的施工,双方同时就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做了详细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10月17日整个项目完成施工。被告多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2016年1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拖欠原告12.1万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书面约定由甲方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协议管辖原则,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所谓工程分包合同,实际上是汉中天泽茶城电子监控系统的建设,即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综合布线和设备安装调试系统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汉中天泽茶城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安装与验收工作的合同,该合同实质为承揽合同。故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不恰当,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基于现行法律对专属管辖的强行性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强制规定,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承揽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电子监控系统建设,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西安展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30元予以退还,由其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斌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