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冯月美与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德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月美,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德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71号原告:冯月美,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芳,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告: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联盛大厦(3-35)室,组织机构代码:34052174-2。法定代表人:王进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德柱,男,1988��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冯月美与被告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德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冯月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德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冯月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美撤回对被告宁波鼎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袁德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计1684元,由原告冯月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人民陪审员 胡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PAGE*MERGEFORMAT?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