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连奥商贸有限公司、吴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连奥商贸有限公司,吴江,张欣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连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1-307室。法定代表人李本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右玉县。被执行人:张欣涛,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连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张欣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景海审判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XX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