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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祁文平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文平,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37号原告:祁文平,男,1988年9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峰,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文平与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祁文平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