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炬奎与被执行人李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炬奎,李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刘炬奎,男,汉族,1947年10月10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李援龙,男,汉族,1967年03月14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炬奎与被执行人李援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