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彦林、杨付秀、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邹彦林,杨付秀,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61号原告: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禹玉光。被告:邹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杨付秀,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邹彦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彦林、杨付秀、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省遂宁南大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