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萃重与朱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萃重,朱航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40号原告:王萃重,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珍,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航超,男,199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萃重诉被告朱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萃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萃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萃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王萃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建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