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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毛胤锦、张少敢等与杨建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胤锦,张少敢,杨建聪,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87号原告:毛胤锦,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原告:张少敢,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红,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聪,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法定代表人:林秋美,总经理。原告毛胤���、张少敢与被告杨建聪、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胤锦、张少敢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毛胤锦、张少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榕玲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