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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丁满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满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4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满照,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满照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丁满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丁满照在本市洪山区马湖新村2栋陶沙网咖后门马路边,盗走被害人任跟强白色SUV车内的“依波”牌男士石英表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42元。同年1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丁满照在本市洪山区南湖大道草根餐馆旁天之蓝副食店附近,盗走被害人程某2放在其白色哈弗H6汽车上的假冒43度贵州茅台酒八箱(全新,未开封,共48瓶),后销赃获赃款人民币800元并全部挥霍。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丁满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满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告人丁满照的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及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对案照片;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价格鉴定意见、鉴定证明表;证人谢某的证言;被告人丁满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满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丁满照退还部分赃物,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满照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雄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