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执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聪敏、唐燕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敏,唐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03执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聪敏,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唐燕波,又名唐建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王聪敏与唐燕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唐燕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聪敏19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于2017年4月27日向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组织司法拘留未果。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杨宝兴人民陪审员 陈家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