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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章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章程,蒋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8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号。负责人:陆全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章程,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蒋铁伟,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章程、蒋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章程、蒋铁伟应共同归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裁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找无着,本院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