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780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宫翔、唐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许宫翔,唐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780号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崇明路9号香江丽景C03幢139、242室。法定代表人:许楚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花,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军,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宫翔,男,1984年5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香江丽景(南区。被告:唐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香江丽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宫翔、唐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宫翔、唐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金润地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赵剑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凌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