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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646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与周凤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周凤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凤龙。上诉人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凤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邮寄催缴通知,但上诉人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沭阳乐涛快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赵媛媛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