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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黄士花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黄士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4执89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庄发明,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黄士花,女,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士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士花已全部履行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