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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田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刑初26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俏,女,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暂住广东省深圳市。辩护人王伟,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俏及其辩护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俏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日借住于原同事被害人周某本市威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期间,田俏趁被害人周某不在之机,从其卧室内窃得卡地亚牌W69010Z4女士手表1块(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0元)、周生生Pt900钻石吊坠1件(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26,000元)、周生生18K白金项链1条(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639元)、18K白金项链1条(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575元)、翡翠佛像挂件1件(经估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其他黄金饰品等物后逃离。被害人周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同年12月15日上午至深圳中国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找到田俏,后田俏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某人民币10,000元,归还了卡地亚牌女士手表。田俏于次日至双方约定的见面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田俏处查获带钻石吊坠的白金项链1条,并从其暂住地起获了部分赃物。被告人田俏到案后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田俏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证书、购销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田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俏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田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俏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田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田俏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田俏到案前已通过支付宝退赔了人民币10,000元,并归还了卡地亚牌手表,后其家属又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80,000元,签署了刑事谅解书,取得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田俏从轻处罚。庭后被告人田俏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中提出请求对被告人田俏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对被告人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田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俏当庭认罪,又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田俏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所作辩护意见可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