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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阮华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阮华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高再兵,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阮华鹏,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阮华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由原告武穴市新世纪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姜亚群审判员  吕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