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6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许利丰、许利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丰,许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121号申请执行人:许利丰,男,1983年7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利益,女,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711号许利丰与许利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