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民申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益与焦秀珍、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益,焦秀珍,王国强,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6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秀珍,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北路中孚广场。法定代表人:撖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林益因与被申请人焦秀珍、王国强,原审第三人内蒙古汉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四终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林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付建斌审 判 员 贺海虹代理审判员 包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青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