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苏二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二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二虎,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二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苏二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苏二虎酒后无证驾驶归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沁阳市张横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景明村西时,被沁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并报送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苏二虎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为136.38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苏二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二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苏某1、苏某2证言、被告人苏二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二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二虎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苏二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苏二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苏二虎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二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