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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国庆与姜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庆,姜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969号原告:袁国庆,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姜瑞,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继文,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系被告姜瑞之父。原告袁国庆与被告姜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袁国庆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