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国庆与姜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庆,姜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1969号原告:袁国庆,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告:姜瑞,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继文,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系被告姜瑞之父。原告袁国庆与被告姜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袁国庆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忠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