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汤逸、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菊芳,汤逸,赵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张菊芳,女,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国琴,女,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汤逸,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赵丽华,女,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张菊芳与汤逸、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汤逸、赵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菊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如果两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3370元,由汤逸、赵丽华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汤逸、赵丽华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银行存款、车辆均未能查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龙泉山庄五区11幢1-101室房屋在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给了案外人唐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在(2013)溧执字第3866、3867号执行案件中已处置完毕,仅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龙泉山庄五区11幢1-101室房屋在2013年10月18日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给了案外人唐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在(2013)溧执字第3866、3867号执行案件中已处置完毕,仅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81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