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张会克与兰成卫、周会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克,兰成卫,周会利,兰书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498号原告张会克,男,汉族,1967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兰成卫,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周会利,女,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兰书霞,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张会克诉被告兰成卫、周会利、兰书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会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会克以暂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成卫、周会利、兰书霞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会克撤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张会克负担。审 判 长 陈志娟代理审判员 范壹鸣人民陪审员 曹军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赛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