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宪成诉朱春玲、黄克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成,朱春玲,黄克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467号原告:李宪成,男,汉族,1947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288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4707131010。被告:朱春玲,女,汉族,1968年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办事处迎丰中路53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01070428。被告:黄克俭,男,土家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办事处迎丰中路537号,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6306091032。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树(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成诉被告朱春玲、黄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宪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宪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成撤回对被告朱春玲、黄克俭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李宪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