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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724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华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运,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华运,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段园镇大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孝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飞,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华运因与被上诉人淮北万祥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2民初1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华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华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华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华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志名审 判 员  李清爱代理审判员  孟文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