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袁辉远与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辉远,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财保8号申请人:袁辉远,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7日,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四川省喜德县。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晓云,总经理。申请人袁辉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25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祥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225元。案件申请费982元,由申请人袁辉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