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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4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4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成年,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现住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张某与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05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七居民组、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第十二居民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