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超与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超,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张云飞,陶丽莉,倪雯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93号原告:邹超,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7层762室。法定代表人:沈彬。被告: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89号2号楼1层1002。法定代表人:车强。被告:张云飞,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陶丽莉,女,199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倪雯雯,女,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超诉被告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国商惠众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张云飞、陶丽莉、倪雯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天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