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辉与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1920号原告:王辉,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兴爱,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军,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行政中心二期东区综合楼D403。法定代表人:李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冉,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彦,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辉诉被告徐州金洋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王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王辉负担。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迟崇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