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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李玉香、易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香,易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女,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易滨,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李玉香与被执行人易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冀07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易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滨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538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