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319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香,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通市海安县城东镇宁海南路138-1号。法定代表人:钱爱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强,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章华,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因与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南欣达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岳香、上诉人南通瑞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强、孟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艳红审判员 周佑明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