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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桑圣菊,史晓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3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970号。代表人:徐宪强,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桑圣菊,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桑圣菊,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菏泽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史晓丹,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桑圣菊、史晓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桑圣菊、史晓丹的账户资金6789769.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出具保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欣电热器材有限公司、桑圣菊、史晓丹的账户资金6789769.8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改勤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