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李剑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李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柏叶西路172号。负责人:郭正晓,行长。被执行人:李剑平,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剑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良富代理审判员 郭功波代理审判员 叶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