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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1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定襄县万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福田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襄县万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周福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1民初11号原告定襄县万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060735754R地址:定襄县晋昌镇董村法定代表人:于永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田,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本县。委托代理人:杜志军,定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襄县万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元。审判长 姜 华审判员 李山河审判员 陈玉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戎慧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