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陈辉煌、游水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陈辉煌,游水仙,陈文强,陈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177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大吉村龙漳路88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9040U。主要负责人:苏淼,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德,该支行职员。被告:陈辉煌,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游水仙,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文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明海,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与被告陈辉煌、游水仙、陈文强、陈明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