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晋03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对本裁定书不得上诉。执行长 贾建军执行员 赵俊峰执行员 贾风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泽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