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山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山宝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1150号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梅关大道。法定代表人:赖晓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63364961W。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轶,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山宝,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刘山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9元,依法减半收取1479.5元,由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退还原告大余县林盛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1479.5元。审 判 长 阳裕光人民陪审员 林如海人民陪审员 李文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