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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3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陈强、罗艳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陈强,罗艳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3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9号。负责人:杜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罗艳苹,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被告陈强、罗艳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