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斌、石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石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灵西路北巷1号。被执行人石玉强,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灵川镇灵钢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石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被执行人石玉强主动履行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3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