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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与曾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曾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499号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04504684793。法定代表人:陈忠,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飞,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与被告曾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