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善录、台可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录,台可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录,男,1964年3月8日,汉族,住叶集区。被执行人:台可可,男,1989年3月12日,汉族,住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张善录与被执行人台可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6)皖159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台可可偿还张善录借款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张善录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原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人民法院,现为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台可可于2016年5月15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执48号案的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