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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砚虎诉越西县民政局颁发烈士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34行初3号起诉人:王砚虎,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砚虎的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起诉人王砚虎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越西县民政局按照民政部(2013)247号文件精神,发放其爷爷的《烈士证明书》。事实及理由:1934年,起诉人爷爷王义全等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动了“越西起义”,起义失败后,起诉人爷爷王义全被残忍杀害。1935年5月,中国中央工农红军长征途经越西,中央红军党代表、军事政委王观澜在王家屯(今新民)给“三二七”起义牺牲的死难烈士开了追悼会,发给家属十二块银元,并签发了中国苏维埃政府红军家属优待证。1956年底中央慰问团来越西王家屯慰问演出,给起诉人爷爷王义全和其他起义人重立革命烈士碑,签发了《中央慰问纪念册》,并挂上光荣之家的牌子。多年来,起诉人不断上访,要求越西县民政局颁发《烈士证明书》,但是越西县民政局一直未向其颁发《烈士证明书》,故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要求被起诉人颁发《烈士证明书》。本院认为,起诉人王砚虎通过信访途径向越西县信访局提出颁发烈士证请求,越西县民政局依据信访途径予以答复,作出的越民信﹝2016﹞03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不具有强制力,且该意见书已被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凉府信复字﹝2017﹞6号复核意见书予以撤销,现起诉人王砚虎依据该信访处理意见书向本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依法颁发《烈士证明书》。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王砚虎之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依法不予立案。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起诉人王砚虎要求颁发烈士证应首先向越西县民政局申请行政作为,越西县民政局未在法定期间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起诉人对越西县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起诉人仅向本院提交了其通过信访途径的相关材料,未向本院提交其是否已经向越西县民政局书面申请发放《烈士证明书》,越西县民政局在法定期限内是否作为,如何作为的相关证据,故对于王砚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砚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婧审 判 员  袁 容代理审判员  马小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浩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