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2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仁芳、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芳,李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2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仁芳,男,1963年9月6��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芳与被执行人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峰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建峰的全部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10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所扣的款项应含各种绩效奖励),直至扣满17777.18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如提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裁定提前解除对其工资的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