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双。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法定代表人:齐金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3128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31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